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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》今(28)日上路,最大立法目的的精神就是「維持基本生活費不課稅」。財政部昨日表示,明年5月報稅時,綜所稅每戶總額可扣除106年度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6.6萬元後,再進行報稅。財政部估算,法規上路後將造成19億稅損、約37萬戶受惠。



財政部昨舉辦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》啟動記者會,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指出,本次制定《納保法》專法,規範內容區分為「維持基本生活費不課稅」、「落實正當法律程序」、「公平合理課稅」、「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」及「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」5大面向。

其中,民眾最關注的部分是「維持基本生活費不課稅」。李慶華表示,「基本生活所需費用」意思是主計總處公布「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」中位數的60%,因此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.6萬元。

而每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,是以「人頭計算」,即用16.6萬元乘以納稅者、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後,若超過免稅額、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總金額,就可自納稅者申報綜所稅總額中減除。意即家戶人口數越多、上班族人數越少,其受惠越多。

財政部舉納稅人單薪扶養配偶及3名子女的一家五口為例試算,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,即是16.6萬元乘以5人共83萬元;以現行稅法規定,每人免稅額是8.8萬元,因此5個人為44萬元;標扣額與配偶共同申報二人共18萬元;薪資所特別扣除額是12.8萬元,免稅額加上扣除額共計74.8萬元,83萬元扣除74.8萬還剩下8.2萬元。因此,該納稅義務人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8.2萬元後,再進行課稅。

但若是單身上班族,可扣除的免稅額、標扣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為30.6萬元,高於16.6萬元,明年報稅時不受新法影響,沒有可減除額度。

此外,若明年稅改通過後,扣除額將會調高,民眾擔憂恐造成基本生活費無從減除。李慶華表示,基本生活費每年都會公布,且每2年會檢討一次公式,因此納保法上路後,仍會視其運作情況是否有達成立法目的,或稽徵機關執行狀況是否公正等,再來進行檢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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