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3-01 15:56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您相信博客來網路書店博客來網路書局嗎?彰化縣一家工廠失竊,警方在現場找到一張超商發票,調閱超商監視器,發現一名蔡姓男子在案發前2小時購物,監視器也拍到一名體型與蔡男相似的共犯在吸煙,蔡男又有菸癮,他雖辯稱把發票送給竊賊李男兌獎,彰化地院認為,蔡男偷竊案法官已達「無合理懷疑」(合理確信)程度,一審依加重竊盜罪判處1年6月徒刑,蔡男上訴二審,不料,一審認為蔡男偷竊的證據,台中高分院都認為處處可疑,採信蔡男辯詞而改判無罪,全案確定。

類似的判決偶爾可見,多年前台中市一家游泳池的設備被偷,現場有一根菸蒂,警方比對基因,發現一名慣竊涉案,該慣竊卻辯稱途經游泳池,順手把煙蒂丟入裡面,並未偷竊,檢察官雖依竊盜罪起訴,台中地院卻認為煙蒂只能證明這名慣竊抽菸且途經游泳池,不能證明偷竊而判決無罪。

判決書指出,蔡男有多次偷竊不起訴的紀錄,2015年9月7日凌晨1時許,彰化縣一家工廠被竊,竊賊破壞鐵窗,偷走價值10多萬元的發電機、錏焊機與木頭切斷器,卻掉落一張發票在現場,警方發現發票的購物時間,是案發前一夜的11時許,距離案發時間僅2小時,購物地點是中市太平區的超商,距離案發地點不遠,調閱監視器發現,是蔡嫌駕駛貨車購買香菸飲料,警方認為蔡嫌購物後,駕駛貨車與李男到工廠行竊。

蔡男不否認買香菸飲料,卻辯稱他沒偷竊,不知發票為何掉落現場,檢方偵查時,他改口宣稱,自己沒兌獎習慣,可能把發票送給李男兌獎,李男偷竊時遺落現場,檢方不採信而起訴。

彰化地院認為,竊賊用貨車偷竊,貨車車主是蔡男,案發後國道3號高速公路交流道,拍到貨車內有2人,模樣不清晰,卻可辨識其中1人正在抽菸,蔡男有菸癮,身形又相似,且被竊機器很重,1人無法搬運,竊賊應為2人以上,李嫌在逃中,無法查證蔡男說詞真偽,法官認為此案已達「無合理懷疑」(合理確信)程度,不採信蔡男辯詞,依加重竊盜罪判處徒刑1年6月。

蔡男上訴二審,一審認為的「無合理懷疑」,二審卻認為處處可疑,台中高分院認為,竊案現場遺留發票,只能證明蔡男買東西,監視器拍到共犯抽菸,就算體型相近,也不能證明共犯就是有菸癮的蔡男,蔡男雖是車主,卻有可能把車借給別人,並無充足證據證明蔡男偷竊,據此撤銷原判,改判蔡男無罪,全案確定不能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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